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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聲 明 人
即 聲請 人 黃日勳
上列聲明人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
年度台抗字第1319號),聲明不服並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黃日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並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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