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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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號
聲 明 人 王宏鵬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第三審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3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王宏鵬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89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3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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