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31,2024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號
聲 明 人 吳家頤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
其上訴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吳家頤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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