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 明 人 江忠信
上列聲明人因賭博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江忠信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8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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