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54,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4號
聲 明 人 王元荏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4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王元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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