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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1號
聲 明 人 劉乃菁(原名劉秝棋)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劉乃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上訴狀」聲明不服,請求「體諒其身罹重病,給予減輕其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李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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