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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8號
聲 明 人 黃漢銘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黃漢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4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54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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