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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0號
聲 明 人 古宏義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古宏義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73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已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否認犯罪,並指摘本院裁定不合法云云,顯係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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