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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號
聲 明 人 傅招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傅招賢因違反藥事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撤銷改定執行刑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323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3年3月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依法不得聲明不明,聲明人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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