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8號
聲 明 人 洪庭儒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02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洪庭儒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抗告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