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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0號
聲 明 人 林正義
籍設臺灣省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124巷
6號(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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