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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1號
聲 明 人 連義明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黃薈芸被訴背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三審確定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 有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連義明因被告黃薈芸被訴背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提出「聲請精神鑑定狀」、「聲請筆跡鑑定結果狀」、「新證據聲請重審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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