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號
聲 明 人 黃庭軒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6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黃庭軒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54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既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上訴聲請狀」而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