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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11號
上訴人賴蔚文
被 上訴 人賴尤秀敏 住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89之1號12樓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賴尤秀敏無罪,因而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賴蔚文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經確定。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三、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李錦樑
法 官周政達
法 官蘇素娥
法 官錢建榮
法 官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113 年7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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