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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曾富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確定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0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398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曾富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
查本件被告前曾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0月27日以100年度聲更㈠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
嗣因有另經判決確定之犯罪(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處被告原宣告刑1年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之毒品犯罪)與A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經檢察官聲請重定執行刑之連動結果,經臺灣板橋(現為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裁定(下稱A1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嗣聲請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53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另臺灣高等法院再以A裁定附表中除上開編號10外之其餘13項犯罪,重新於102年4月19日以A2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6月;
然就上開A裁定與Al、A2裁定,形式上觀察,其中變動者僅新增另經判決確定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原宣告刑1年2月,經A1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之罪,即僅增加有期徒刑7月,則原執行刑20年(A裁定)加計上開新增判決宣告刑(即A1裁定編號1經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合計刑期為20年7月。
惟依現狀,A1與A2裁定應接續執行之結果,接續執行之刑期已達24年(24年=10年6月+13年6月),據此以觀,本件A2裁定,於重新另定執行刑時,其裁量所定之刑期,未考量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7月),而有違上開最高法院揭橥『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為保護被告權益,在法理上應同受此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則本件A2所為裁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二、本院按:㈠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㈡被告曾富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更㈠字第6號裁定(下稱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於同年11月9日確定。
另於9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92年度訴字第7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同年6月19日確定(下稱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嗣檢察官以此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與A裁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0年,不符上開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板橋地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裁定(下稱A1裁定)將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即A1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與A裁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即A1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33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同年6月13日確定。
嗣檢察官再就A裁定附表除上開編號10所示之罪以外的其餘13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下稱A2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於同年5月2日確定,以上有相關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㈢被告所犯A裁定之14罪與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以上共15罪。
A裁定就其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共14罪,已裁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而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A1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
換言之,若將A裁定之14罪與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減刑後之刑度相加,僅為20年7月。
且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復以A裁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案件(即板橋地院98年度訴字第1810號判決)之累犯認定有誤,而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將A裁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的有期徒刑10月、5月,分別各減1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9月及4月,以上有本院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亦可認定。
然檢察官將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及將A裁定附表除編號10所示之罪以外的其餘13罪,分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先後以A1裁定及A2裁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接續執行之刑期已達23年10月(10年6月+13年6月-1月-1月=23年10月),遠逾A裁定與板橋地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減刑,及A裁定其中2罪經非常上訴改判後的刑度的總和(20年+7月-1月-1月=20年5月)。
本件A2裁定,於重新定應執行刑時,其裁量所定之刑期,未考量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的總和,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A2裁定撤銷,另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於102年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於107年2月8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板橋地檢)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96.11.15 98.03.10 98.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續字第22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054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0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151號 98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 98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 判 決日 期 97.12.30 98.06.09 98.06.0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734號 98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 98年度交簡字第249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98.03.13 98.09.16 98.09.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編號1-9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101年度台非字第289號判決改判9月) 犯罪日期 97.11.29 97.11.29 98.03.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9536號 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9536號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73號 98年度訴字第973號 98年度訴字第1810號 判 決日 期 98.08.06 98.08.06 98.07.13 確定判決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73號 98年度訴字第973號 98年度訴字第1810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98.10.01 98.10.01 98.09.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編號1-9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101年度台非字第289號判決改判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98.03.09 98.01.11 98.02.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82號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192、2362、2363號 板橋地檢98年度毒偵字1192、2362、23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1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81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817號 判 決日 期 98.07.13 98.10.30 98.10.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1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817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817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98.09.22 98.12.04 98.1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9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罪日期 98.01.12 97.08.18 97.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897、8898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898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1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判 決日 期 98.12.09 99.07.30 99.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板橋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1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372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37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99.03.16 99.10.14 99.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1-13號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1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97.09.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88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判 決日 期 99.07.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6372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99.10.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編號11-13號曾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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