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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六五、五二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原審係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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