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時代天然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葉明哲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誣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