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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丙○○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諭知之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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