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5,台上,369,199601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聰明律師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右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在桃園縣中壢市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查上訴人甲○○業經於原審判決後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七時許,因車禍而受頭部外傷,胸部鈍挫傷,導致心肺衰竭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本院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訴人部分撤銷,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符法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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