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5,台抗,11,1996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
八日所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日覊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抗告人自八十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徒以第一審判決僅憑證人王金山、袁嘉寶、簡居煌三人之指證,遽認抗告人之犯行,且經覊押一年四月(實則扣除所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僅覊押十月),家破人亡,其情堪憐,請予具保撤銷覊押云云,並未指摘原裁定認定之覊押原因,有何違法不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蔣 嶸 華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炳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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