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上,2082,199704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 林吳瓊瑕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三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