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抗,90,199703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
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使其消滅,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覊押,自應予以駁回云云,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其所處有期徒刑陸年,係檢察官藉故上訴,現覊押期間已達二年八月,遲遲不能發監執行,顯已影響抗告人假釋之權利,覊押之原因,應己消滅,指摘原裁定不當。

惟查抗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陸年,案未確定,自無從發監執行。

至有無覊押必要,係屬事實問題,原審既認有此必要,即非抗告人所得任意指摘,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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