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黃興木律師
右聲請人因甲○○等貪污案件,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五六號貪汚案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查本件上訴人甲○○原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具狀選任聲請人為第三審辯護人,旋由聲請人於同年八月十三日具狀解除委任,是聲請人之選任辯護人資格已經喪失。
本件判決仍列其為該上訴人之選任辯護人,為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將之刪除,核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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