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上,2380,199807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被告甲○○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間接圖利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㈠證人戴美玲之乾爹劉傳興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九時三十四分與被告通電話稱「我跟美玲講了很多,萬一林先生這個事情出來了,弄到法院要問了,你(指戴美玲)講話,對你(指被告)立場最有利的,要怎麼講,第一個,你(指戴美玲)裝迷糊,你(指戴美玲)亂講,你(指戴美玲)一到法院裡去,他們講什麼話,你們在幹什麼、怎麼在開會、還是在幹什麼,就亂講,他們要問你(指戴美玲)有跟政風室怎麼講,你(指戴美玲)就說我不曉得……你(指被告)就講一句,他(指戴美玲)有神經病,有到省立醫院去看……去查資料一查,他(指戴美玲)神經不太正常,證明他(指戴美玲)講的話是亂講,這有點神經不太正常講的話,是不負責任的」等語,被告回稱:「你講的這個是對的」等語(見嘉義市調查站通訊監察報告、嘉義市調查站甲○○貪瀆案卷一○一頁背面、一○二頁),而證人戴美玲隨即於同年五月一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至二十五分許,打電話至省立台南醫院向護士詢問,有無會說謊話之神經病,亦有上開通訊監察報告附卷可稽(見同上卷一○三頁背面、一○四頁),如證人戴美玲向嘉義榮民醫院政風室檢舉之內容非實,被告何須與戴美玲之乾爹劉傳興串供﹖且證人戴美玲又何須向醫院詢問有無會講謊話之神經病而意圖否認其曾向政風室所檢舉之內容﹖㈡被告於嘉義市調查站展開調查後,多次與戴美玲通電話提及「……我曉得該蹲牢就蹲牢……」、「我認為你(指戴美玲)是在耍花槍而已,你現在真告我了,那我就等著坐牢嘛,……調查站來已搞得滿城風雨了」、「我騙你(指戴美玲)幹什麼,東西都帶走了,我等著被人家告,看他們怎麼告我嘛」、「那也是命,所以你(指戴美玲)常說要我去蹲牢,沒關係,我就去蹲牢,你曉得我的生活,什麼生活我都過得下去,所以你要瞭解,你要怎麼樣,我已經給你怎麼樣了」等語(見嘉義市調查站通訊監察報告,即同上卷一○一頁正背面、一三九頁背面、一四○頁),復對戴美玲之乾爹劉傳興陳稱:「下午調查站已經把那個資料拿去了,我反正是……他這樣的話,我還有什麼話講,搞垮就搞垮嘛」、「我跟他說美玲呀,妳搞不倒我的啦,妳就算有握到我的證據,我說妳這個證據要當場抓住,何況這個對方是搶標來的,根本妳抓到我的證據都沒有用,到時妳告不倒我,誣告罪就落在妳身上」等語(見嘉義市調查站通訊監察報告,即同上卷一○○頁背面、一二六頁背面、一二七頁),被告於電話中不僅一再陳稱要去坐牢,後更謂戴美玲即使握有證據亦告不倒伊,倘伊確無戴美玲所指於工程開標之前一日在戴美玲住處更換標單之情事,何以均未嘗陳稱伊係無辜﹖㈢卷附戴美玲與嘉義榮民醫院政風室課員游國勳通電話之監聽紀錄(見同上卷一一四頁末行及背面)記載戴美玲向游國勳檢舉本案之內容,有提及在場目擊者有勝發木器裝潢有限公司負責人尤仁和之兒子及媳婦,從事換標單者為被告,重新書寫標單總價為勝發公司負責人之媳婦,蓋章亦為其媳婦。

此項事實,與勝發公司負責人之媳尤宋碧玉於偵查中所承標單是其填寫等語相符(見偵查卷九頁),苟非戴美玲目睹本件發生之過程,何能如此詳細描述﹖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據,何以不足採﹖原判決恝置不論,難謂無理由不備之違法。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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