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上,3964,199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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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二三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審係依該條例(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前)第十條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係屬強行規定,不因於判決正本上記載得為上訴之字樣,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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