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重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等常業重利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人甲○○既已自承收取重利新台幣三十萬元,及經查扣還款用支票及本票,其侈言未取得張○○英、王○美之利息,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又其等所為為常業犯,原判決理由二論敍甚詳,核無不合。
原判決未對上訴人等宣告緩刑,以其等所犯情節觀之,尤屬職權之合法行使,難指違誤。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事實及量刑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等請求宣告緩刑,無從審究,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八 日
B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