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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甲○○○、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不合,駁回上訴。
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
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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