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111,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係因心臟病痛,才施用一次毒品止痛,請審酌犯罪動機可憫,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從輕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使得兼顧事業及家庭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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