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176,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丙 ○
被 告 甲○○
戊○○
己○○
乙○○
丁○○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八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自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丙○因自訴被告甲○○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第二七六頁),經扣除在途期間八日,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三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三月十四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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