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197,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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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年三月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係依憑上訴人於警訊及偵審時之自白,參酌扣案之砂輪機、鉗子等改造工具,及扣案之改造手槍,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屬仿貝瑞塔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具殺傷力之鑑驗結果,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無上訴人所指理由不備之違法情形存在。

又本件係員警跟監後,發現上訴人正在家中把玩改造槍枝,乃進入上訴人家中將其逮捕,並扣押該改造之槍枝,核屬現行犯之逮捕,難認有何違法搜索之情形,原判決已於理由內予以說明,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稱警員違法搜索云云,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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