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598,200102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稱其因一時糊塗迷失自己才導致犯錯,請求從輕量刑並予宣告緩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件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所請宣告緩刑,無從斟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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