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為常業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稱其雖為○○○美容名店之負責人,但對於經理廖○勳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並不知情,至○○○專業美容中心真正之負責人為李○池,其只是暫時擔任名義負責人,亦不知李○池非法從事色情行業云云等事實之爭執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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