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910,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至公訴意旨另認其涉犯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原判決認不能成立犯罪,不另為無罪諭知,自與侵占部分無不可分之關係,非上訴效力所及,合併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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