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985,20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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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二九、二三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曾因未經許可經營柴油銷售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先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二日及八十七年一月廿日,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交叉路口為警查扣柴油二萬三千五百公升及九百公升,均交由上訴人暫時保管。

明知該等柴油為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且經原審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仍將其所掌管二萬三千五百公升柴油中之七千公升,加以隱匿。

而於八十七年四月廿五日中午十二時卅分許,與顏朝能(另案審理)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以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僱用顏朝能駕駛XG-○五一號大貨車,將該等柴油自高雄縣大寮鄉○○路附近私設油槽載往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口「佳成地磅」銷售予楊崑龍(業經判刑定讞),再由楊崑龍伺機轉售予不特定人牟利,為警當場在顏朝能所駕駛之大貨車內扣得柴油七千公升等情。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卷內之證據不相適合者,即屬證據上之理由矛盾,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原判決先於事實欄記載:「上訴人曾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未經許可經營柴油銷售案件,先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廿二日及八十七年一月廿日,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交叉路口為警查扣柴油二萬三千五百公升及九百公升,均交由上訴人暫時保管。

明知該等柴油為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且經原審判決諭知沒收確定,仍將其所掌管之二萬三千五百公升柴油中之七千公升,加以隱匿」等語。

嗣於判決理由說明:「扣案柴油七千公升,係上訴人未經許可銷售之產品,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供犯前開之罪所用之物,爰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後段規定,諭知沒收」等詞。

既認:扣案之柴油七千公升為前案警方所查扣之物,交由上訴人保管,而為公務員職務上委託掌管之物品,已經在前案內諭知沒收。

復認:扣案之柴油七千公升,係上訴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在本案內諭知沒收。

其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顯然矛盾。

況依原判決所敍:上訴人先前被查獲之二萬三千五百公升柴油,經交由上訴人保管;

乃其却將其中之七千公升柴油加以隱匿,並夥同顏朝能運往他家被查獲扣案云云。

則該批柴油數額必少於二萬三千五百公升。

何能又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如期如數將二萬三千五百公升與九百公升柴油(前案被查獲經宣告沒收之物),繳交檢察機關﹖殊有疑問。

上訴人一再辯稱:本件扣案之油品非前案判決宣告沒收之物,而係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在高雄縣大寮鄉○○路向綽號「忠仔」販入,以每公升九元之價格買進,再以九點五元銷售予楊崑龍圖利,前案判決宣告沒收之柴油,已繳回國庫,並無隱匿油品妨害公務之語,即非毫無可信。

究竟扣案之柴油七千公升係前案扣押之物﹖抑上訴人另行向他人販入供銷售之油品﹖攸關上訴人有無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之待證事項及原判決諭知沒收是否合法之問題﹖猶待釐清,遽行定讞,自不足以昭折服。

㈡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然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之支配。

原判決認定:扣案之柴油七千公升,係上訴人於八十七年四月廿五日中午十二時卅分許,僱用顏朝能駕駛大貨車自高雄縣大寮鄉○○路附近私設油槽載往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口「佳成地磅」銷售予楊崑龍等情,無非以上訴人在檢警偵訊中之供詞為據。

但查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口「佳成地磅」,即為上訴人先前於八十六年八月廿二日經營柴油銷售,為警查扣柴油七千公升,交由上訴人暫時保管之場所(見本院卷附原審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三六六號判決)。

苟上訴人欲將扣案之柴油予以隱匿,理應自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口「佳成地磅」運往他處藏匿,始符常理,殊無自高雄縣大寮鄉○○路附近載往高雄市○鎮區○○路與后安路口「佳成地磅」之理。

上訴人檢警偵訊中之供詞是否可信,殊堪質疑。

原判決採信上訴人檢警偵訊中之供詞,似與經驗法則有悖,併屬可議。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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