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059,200105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七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甲○○以共同連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壹拾肆年。

扣案之寶特瓶壹個、膠帶壹袋均沒收,固非無見。

惟查:(一)按結合犯係因法律之規定,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結合成一個新罪名,加重其處罰之犯罪類型,依其型式,本得依兩罪之數罪併罰或牽連犯加以處理,惟其間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具關連性,因以其間一同出現機率頗大,危害更鉅,惡性更深,為達防患之目的,乃由法律規定特予結合而成一罪,以收懲儆之效。

懲治盜條例第二條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定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罪、強劫而放火罪、強劫而強制性交罪,即係由基礎犯罪之強劫罪,與殺人罪或使人受重傷罪、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所分別結合成另一新罪名。

故除行為人之主要犯行須符合強劫罪之構成要件外,其餘犯行必也在刑罰上有成立殺人罪或使人受重傷罪、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始有懲治盜匪條例相關結合犯之適用,即若相結合之罪與刑罰上之犯罪並不相當,即難有成立結合犯之可能。

又若與強劫罪可相結合之犯罪有二個以上時,因強劫之基礎行為只有一個,亦僅能就其中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另一未結合之犯罪,再就實際情況,適用數罪併罰、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處理,而不能就一個基礎犯行同時與他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本件原判決事實一欄認定:「劉正男見所得財物不多,即揚言要縱火燒死徐淑芳,將徐淑芳放置在床上,劉正男並令甲○○一同撕衛生紙堆置在徐淑芳所在處周圍。

之後劉正男即外出,回來時手持以寶特瓶裝之汽油,將汽油潑灑至徐淑芳身上及屋內供助燃用置放於徐淑芳四周之衛生紙等物……劉正男隨即點火焚燒徐淑芳,並與甲○○一同逃逸。

嗣因徐淑芳奮力掙脫身上綑綁之膠帶報警,始倖免於難」等情,如所認事實無訛,則上訴人與共犯劉正男直接對被害人點火焚燒之放火行為,與刑罰上何種放火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是否可成立放火罪?並未見原判決於事實欄敍明及理由欄說明,原判決遽以上訴人與共犯有放火之行為,而認上訴人有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七款之強劫而放火罪,揆諸上開說明,已嫌判決理由不備。

又原判決事實欄既認上訴人與共犯劉正男於強劫被害人徐淑芳時,因所得財物不多,而點火焚燒徐淑芳,則上訴人與共犯劉正男對被害人徐淑芳之強劫基礎犯罪行為只有一個,縱以上訴人之犯行尚能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放火罪,亦僅能就其中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並非可就一個強劫基礎犯行同時與殺人未遂及放火之行為成立二個結合罪名。

原判決理由三、以上訴人甲○○與同案被告劉正男共同強劫被害人徐淑芳後,以放火之方法殺害被害人徐淑芳未遂,認其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項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二條第七款強劫而放火罪,顯係就上訴人之一個強劫之基礎行為,分別與殺人未遂罪及放火罪相結合,成立二個結合犯後,再擇一情節較重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論罪,其法則之適用尤有不當。

(二)原判決理由三、說明上訴人與同案被告劉正男共同強劫被害人後,「以放火之方法殺害被害人徐淑芳未遂」,似認上訴人之放火行為與殺害被害人之行為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惟嗣又說明「其放火燒被害人之行為既為殺人行為之著手,其間並非可分,被告於同一時地,以一行為而侵害二個不同法益,觸犯不同罪名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等語,其理由之敍述顯有前後矛盾之違誤。

(三)原判決事實欄認定:劉正男則恐嚇徐淑芳需拿出新台幣十五萬元並毆打徐淑芳……等情,惟據上訴人於警訊時稱:「劉正男叫我以去大陸為藉口,要小莉拿出十萬元,小莉說她沒那麼多錢,她可以給我們五萬元,我接口說,那就十五萬元」(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營警刑字第二一三○號卷第三頁反面),及被害人於警訊時指稱:「長腳(指被告)……並說『我們要去大陸,身上沒錢,要一十萬』,但我回答『沒有那麼多錢,五萬可不可以』,則二嫌再說:『你再說,那就一十五萬元』……」(同上警卷第八頁)等語以觀,出言要錢者應係上訴人,原判決事實欄認係劉正男出言恐嚇要錢,亦核與卷證不符。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