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185,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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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二、五二二五、五七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查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下午,為警自其身上查獲之安非他命四包,淨重為十六點二三公克,已經原判決於理由內詳為說明係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七月六日陸㈠字第八九○四五六七八號檢驗通知書之檢驗結果計算而得。

起訴書載為十六點三公克,與事實不符。

原判決就此未予說明,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據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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