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201,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原案由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將判決書正本送達(寄存送達於轄管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後,因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依法以次日代之,算至同年三月五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三月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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