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3391,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公務(原案由違反電業法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
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眛於事實,且任意推定犯罪之事實,又對於上訴人有利之證據漏而不審,難令其甘服云云為唯一理由,至於原判決究竟何項證據漏而不審?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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