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753,20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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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一審卷第六三頁),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第一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十月三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月四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原判決乃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係因病住院治療,並非故意誤期上訴等語,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與說明之事項,任加指摘,而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人請求再驗尿,無從調查,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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