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778,2001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受有冤曲,自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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