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黃猛志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移轉管轄者,以案件有同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而聲請該管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為限。
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被告黃猛志、黃棟樑、黃德福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後,對於該繫屬於本院之第三審上訴案件,聲請移轉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管轄,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