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附,13,2001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家承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甲○○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復就原審所為之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花 滿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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