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附,14,20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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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

本件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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