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職,11,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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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MAF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肯尼斯 原住同上(現所在不明)
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即L.H.SHIEH)
上列上訴人等因追加自訴乙○○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七二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甲○○○○○○○○○○○○○○○MAF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審判程序之公示送達,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MAF 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等人因追加自訴乙○○等人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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