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9,台附,5,201001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原名何世兆.
丙○○
太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65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丁○○ 住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29號4樓
居台灣省台北縣新店市○○○路129巷2弄
3號8樓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丁○○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檢察官及被上訴人丁○○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法官 林 瑞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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