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上,1503,201308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 訴 人 周虔倫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洪基
張銘淵
陳祐諄
邱泓諭
林嘉陽
薛建平
黃因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上訴惟得對於第二審他造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為之,被上訴人既非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亦非接充當事人之人,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三十七年上字第七七六九號判例)。

查本件上列被上訴人均非上訴人於原審時之他造當事人,乃上訴人上訴第三審,逕將之併列為被上訴人,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就被上訴人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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