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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八號
上 訴 人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被 上訴 人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重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陳初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民專上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係就原審對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未臻明確部分,參酌創作說明及其於舉發案提出之答辯書內容而為解釋乙節,漫謂說明書所載申請專利範圍明確,原審不得參酌申請歷史檔案為解釋;
並對於原審就系爭專利及被控侵害專利產品,已先為文義讀取,再就未符合文義讀取部分,為均等比對,任意指摘其未經文義讀取,直接進行均等判斷云云;
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尤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又新型專利範圍,應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而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包括請求項之文字、新型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
所謂申請歷史檔案係指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權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等。
是原審援引上訴人於系爭專利舉發案中之答辯書內容,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難謂有何違背法令,尤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八九號解釋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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