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061,201310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何正程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正芳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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