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2,台聲,1079,201310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壯觀羅馬大廈羅馬區管理委員會與裕大建設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墊款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

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六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送達該裁定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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