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張盛泉
相 對 人 陳淑媖
陳慶郁
陳慶敏
陳慶豊
陳淑瑗
陳淑胤
陳瑞怡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秀琴
相 對 人 陳惇斌
陳惇凱
陳慶昌
劉榮芳
陳恒星
陳恒義
陳恒雄
陳恒士
陳恒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本院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主文第二項;
理由第一段第三行、第二段第七行;
第五段第五十四行所載陳慶豐應更正為陳慶豊。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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